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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建造腻子粉出产加工项目被罚4490元
来源:江南体育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4 18:54:45

  3月22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原告宁夏某建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分案并当庭宣判,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杰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月1日起会集统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环境资源案子,该案系会集统辖后审结的首例涉环境资源行政案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2016年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鸣翠创业园租借厂房开端做腻子粉出产加工项目建造,并于2020年建造结束。2020年6月16日,被告执法人员在对原告进行现场督查时发现,原告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点评手续,私行建造腻子粉出产加工项目,遂对原告予以立案查询。8月1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确定原告从事腻子粉出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点评手续,私行开工建造,归于“未批先建”,违反了环境维护法、环境影响点评法相关规定,决议对原告罚款4490元。处分后,原告以为被告行政处分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吊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经审理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以为,维护自然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杰出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的根底,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确保,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原告建造的腻子粉出产加工项目,会发生粉尘和噪声污染,必然对周围的环境形成影响,根据环境影响点评法、《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安排编制环境影响陈述表,对发生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剖析或许专项点评,并报有批阅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阅后,方可开工建造。被告作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对原告未依法提交建造项目环境影响点评文件私行开工建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职权。被告对原告行政处分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处分起伏恰当,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