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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环罚决字〔2022〕06-083号
来源:江南体育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10 11:11:37

  你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配式构件项目位于铜山区大彭镇周棚村,基本的产品为装配式构件,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为石子、黄沙、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生产的基本工艺为:物料-配比称重-输送-混合搅拌-入模成型-自然晾晒-成品-运输-安装,投入生产后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粉尘。2022年5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配式构件项目已建成4个筒仓(配套布袋收尘器1个)、5个料斗、1座搅拌楼(包括基架、控制室、搅拌机及布袋收尘器)以及输送廊道,现场未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你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配式构件项目于2022年3月初开始建设,2022年5月20日项目全部建成,已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投产,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79760元。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开工建设

  1.2022年5月2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5月24日、7月11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你公司出具的《说明》、《评估咨询报告书》原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8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二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柒元整(10997元)。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