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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工商分局渎职不良商贩逍遥法外(图)

来源:江南体育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20 1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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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我在益阳市长春镇香铺仑镇上龚建芳经营的五金店内购买了白水泥,用于楼房风檐板粉饰,但因水泥不凝固,下雨以后,原风檐板的白色水泥被雨水冲刷到外墙上,形成无数道不规则白杠,严重影响房子美观。之后我找到店主与之协商赔偿问题,被店主拒之门。我认为白水泥的质量有问题便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报了案,经权威检测,该水泥“安定性不符合标准要求”(通俗讲就是水泥不泥不能凝固,达不到正常使用上的要求)。资阳工商分局对龚建芳进行了调查,并就我们之间纠纷进行了调解,因双方要求相距甚远,无法达成协议,该局要我到法院起诉。

  我认为工商分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帮助老百姓维权之外,更重要职责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而资阳工商分局只主持了一次调解,未对龚建芳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让不良商贩逍遥法外,促长了他的嚣张气焰,导致我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行政机关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进行处罚,是渎职!

  老百姓维权不易,万般无赖,上网求助!望看到此贴的纪检监督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及相关领导,各新闻媒体关注百姓呼声,对资阳工商分局的渎职行为引起重视,对该局知法犯法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获悉署名为“七仙”的花了钱的人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批评。现就该消费者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其与龚某某“玉狮”白色硅酸盐水泥消费纠纷案件中涉嫌不作为、包庇售假当事人等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消费纠纷受理、调解经过:2015年9月21日,我局长春工商所接消费者投诉,诉称:当事人龚某某销售给其的标称“玉狮”白色硅酸盐水泥可能不符合规定标准。我局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告知了我局已受理该投诉、投诉人负有举证的义务。经初步核查后,我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携投诉人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村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玉狮”白色硅酸盐水泥进行随机抽样,并于2015年9月28日将抽取的样品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验证、质量判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15时收到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送检样品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于2015年12月11日将此《检验报告书》分别送达投诉当事双方,告知了双方来我局长春工商所进行调解。2015年12月14日上午,我局长春工商所组织双方正式调解。

  调解中,龚某某承认其销售的6包白色硅酸盐水泥(货值60元)是有质量上的问题,但对于投诉人索要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认为超过必要的赔偿幅度,且该水泥外包装标明了不能在外墙使用,而投诉人是用于外墙风檐板,也应负一定责任。我局认为:龚某某销售不合格水泥,是要负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当面指出:检验费、误工费、3倍材料费(不足500元按500元处理)、交通费等是合理的赔偿要求。龚某某认为:赔偿要太多,他不会认可。最后因双方就赔偿额度分歧太大,无法调解成功。基于此,我局做出了《消费争议调解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了投诉人法律救济途径: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积极帮助提供相关证据。

  二、关于对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理: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15时收到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我局委托送检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EMS号:11)后当日即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我局于2015年12月11日将此《检验报告书》送达投诉当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龚某某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截止2015年12月26日,龚某某未提出复检申请。案件正依法按程序处理中。 三、关于该案办理期间节点:我局在双方调解期间于2015年12月10日15时签收《检验报告书》,对龚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查处,2015年12月11日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当事双方,之后进一步调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不是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我局按一般规定在2016年3月9日前将该案办结,是符合办案程序规定的。据此,我局认为:非我局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不作为、包庇售假。当然,对于制售假冒伪劣,损害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打击。从这一点讲,我局将督促办案机构尽快在法定办理期限结案。社会各界如发现执法人员如有包庇售假、漠视群众利益,不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不作为的行为,欢迎据实举报,我局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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